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福建、汕头
三家证券交易中心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50号 2001年3月31日)
山西、福建、汕头证券交易中心,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公司名称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二、同意所筹建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789亿元。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1.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2.华融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3200万元
3.海城正翰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3200万元
4.上海征信投资有限公司 3200万元
5.山西力鸿股份有限公司 1015万元
6.上海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5万元
7.广东侨银投资有限公司 694万元
三、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四、你公司要根据我会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报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五、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的审计报告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