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
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几年来,各地坚持在中、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效,受到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为长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现就今后中、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我局《
关于继续做好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发[2000]118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各地实际,预先准备,早作安排,制定有效措施,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同时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的作用。
二、每年中、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要确定重点时间段,包括中考、高考期间和考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间可根据当地的考试时间划定。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要求,对辖区内噪声功能区的达标情况进行摸底和检查,确定重点控制和检查对象,对可能扰民的社会生活和其他噪声污染源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要限制作业时间或停止其作业。
四、环境监理部门在中、高考期间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做到24小时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群众的反映和投诉要立即处理和反馈。
五、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为今后开展各项环境整治和现场检查提供经验。
六、今后,我局对中、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不再行文布置,但每年将对部分地方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局,总结中除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外,还应对现场检查次数、受理举报、投诉的件数、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数和参加现场检查的人次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