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沈阳中期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16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1]14号)
上海、沈阳、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大连、郑州、南京、合肥、银川、福州、杭州、兰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们关于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16家营业部设立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印发<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5号),经审核,同意对下列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盘锦营业部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
安徽新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阜阳营业部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江阴营业部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椒江营业部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营业部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统一领取并下发各营业部。请你们通知各营业部在领取许可证后按照《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及其它有关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