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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16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沈阳中期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16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1]14号)


上海、沈阳、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大连、郑州、南京、合肥、银川、福州、杭州、兰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们关于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等16家营业部设立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5号),经审核,同意对下列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盘锦营业部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
  安徽新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阜阳营业部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江阴营业部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椒江营业部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营业部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统一领取并下发各营业部。请你们通知各营业部在领取许可证后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及其它有关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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