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检查,重点检查擅自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乱收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加强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检查,重点检查粮、棉收购企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违反规定扣水扣杂等变相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粮食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是否按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等。
七、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保护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清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规范和整顿后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使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八、坚持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相结合,检查和管理双管齐下,要采取先停后清、边清理边规范的办法。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和取消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不符的收费项目;规范农村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九、积极推行农村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农村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比较薄弱,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8号令《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将农村集镇、专业交易市场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作为当前明码标价工作重点;要结合乡、村务公开工作,在农村广泛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明白卡制度等。
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设立价格举报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村价格监督员,以便将农村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一、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