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沈阳长港蚁宝酒业
有限公司集资活动性质认定的批复
(银办函[2001]178号 2001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你分行《关于沈阳长港蚁宝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的请示》(沈银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
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你分行所报材料,沈阳长港蚁宝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代养”的方式养殖蚂蚁,实质上是以签订代养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