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并完善领导干部上岗培训制度。新任局、所级领导,要在任职一年内参加由人事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班,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领导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适应新的角色和环境的变化,尽快实现角色转变。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两周。
第十二条 建立管理干部交流研讨制度。以举办短期研讨、专题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及处级管理干部的培训与交流,达到相互借鉴,开阔思路的目的。
第十三条 鼓励在职进修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及其它管理硕士课程。院将统一组织MBA、MPA课程学习,各分院要有计划地选派管理骨干参加院或其它高校举办的MBA、MPA课程学习的进修班。
培养目标:通过MBA、MPA的系统学习,拓宽知识面,系统掌握科学管理方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复合型、专业化管理人才。
培训方式:委托国内著名高校或与国外著名大学联合实施教学。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遴选条件:局、所级领导或中层管理干部;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
培养人数:每年分别资助50人参加MBA、MPA学习。
第四章 高技术产业化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院每年资助举办2—3期高层经理研讨班。
第十五条 支持举办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科技开发人员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的应变能力。
第十六条 选拔企业的优秀骨干进行MBA的学习,并鼓励它们在职申请学位。
选拔条件:院属公司或研究所办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企业推荐。
研修方式: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研修课程:国家规定的MBA核心课程。
第五章 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七条 进一步改革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强调留学选派的重点与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人才队伍建设的结合。增加经费支持力度,逐步实现资助强度与国际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