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由本办事处主任领导。
第六条 办事处的预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所属办事处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并向办事处及时、足额核拨预算资金。管理、监督、指导所属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办事处负责预算收支和经费核算。
第七条 办事处经费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事处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九条 办事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
办事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办事处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收取、请用等事项。办事处不得截留、坐支,不得另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并对支出项目实行管理和控制。
办事处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事处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经常性经费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二)专项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事处为完成专项安全监察任务或特殊工作所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办事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办事处应加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办事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管理工作。各项现金收付必须严格手续,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