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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
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关于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保证安全监察执法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一)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办事处预算定额的测定和按批准的瞀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本单位财务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五)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完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应配备一名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一名符合条件的兼职出纳人员,分别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同时设立必要的帐务系统,核算预算收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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