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要求
突出重点,选准依托对象。示范场项目的建设要突出区域经济特点和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要结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根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技术力量状况确定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依托对象。主要应在种养业推广机构中选择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依托单位,其他推广机构广泛参与。凡适宜创办综合性示范场的,就鼓励办成农林牧渔生产的综合示范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结合当地的乡镇区域调整,打破乡镇界限建立综合农业科技示范场。总之,要做到布局合理,分类科学,组织有序,形式灵活。
创新运行机制。农业科技示范场从建立开始,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方式,建立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在投资主体上,要提倡多元性,尤其鼓励农民以土地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场的建设。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要强化农业科技示范场内部管理,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分配制度,营造竞争氛围,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从而保持农业科技示范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多渠道筹措资金。科技示范场要广泛吸收集体、个人等多方投入,发挥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资金投入要体现整体效益,应将农业科技示范场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考虑。资金投入前要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做到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既能充分发挥公益性作用,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又能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逐步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四、努力做好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的重要意义,将扶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十五”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把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内容,实行“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考评、有奖惩”的目标管理机制。尤其要帮助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解决建设示范场的土地问题,保障示范场周围环境的安全。
(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是办好科技示范场的重要条件。各承担任务地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抓好创办示范场的工作。
(三)政策引导,措施配套。要按照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的要求,对推广机构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场,“在财政、计划、信贷、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为科技示范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对于到生产一线领办科技示范场的科技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要保留工资待遇或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技术人员要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收入。
(四)正确指导,搞好监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奉献的推广人员做为示范场的经营者;要正确处理与示范场的关系,主管部门要确定示范场的经营方向、经营规范和考核指标,不能干预、干涉示范场的经营活动。要做好农业科技示范场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完整准确的监测网络,及时反馈科技示范场运行动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指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