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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公开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排污收费的测算方法。
  3、公开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
  4、公开排污收费的征收、使用计划、完成时限、执行情况,包括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审批时限、进展情况及其审批验收结果。
  5、公开环保局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守则、廉政准则、工作纪律;公开举报电话,监督复议办法与措施。
  6、公开在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中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意见、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
  四、公开形式和要求
  1、实行政务公开的消息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广为人知。
  2、在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布办事机构及职能、办事人员,公布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电子查询系统,进一步公布环保法规、标准、动态、信息等,并逐步实行网上公布。
  3、机关公务人员实行佩带身份名牌上岗,并摆放有姓名、职务、职责的桌牌。
  4、设立群众举报信箱。设立举报热线或逐步开通自动举报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
  5、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6、开通与群众、社会的对话渠道,加强与群众的对话和交流。
  7、试点期满要组织开展一次群众评议活动,把群众评议结果作为试点工作总结、改进工作的内容之一。
  8、聘请若干来自企业、部门、社会、群众方面的特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方面的意见。
  五、试点步骤
  1、列入总局试点的省(市)环保局(厅)于2001年5月30日前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2、其他省(区、市)环保局于2001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及试点单位名单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3、各省(区、市)环保局每半年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试点进展情况报告。
  4、试点期满,由上级环保局(厅)组织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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