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政
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发[2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实行民主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监督制约,促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全面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总局制定了《环境保护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5月15日
环境保护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总局政务公开经验交流会精神。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形势,以排污收费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为重点,推行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
二、2001年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分开试点范围、内容
(一)列入总局试点范围:
1、继续抓好沈阳市沈河区、江苏省如东县、天津市宝坻县、陕西省韩城市和湖北武穴市5个第一批试点的环保局继续抓好排污收费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并扩展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等方面。
2、排污收费政务公开试点:上海、天津、重庆、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以及深圳市辖区内各级环保局。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政务公开试点: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江西等8个省(市)辖区内各级环保局。
(二)其他省、(区、市)环保局试点范围:各省(区)环保局各确定2个市(地、州)环保局为试点;直辖市环保局确定30%的县(区)环保局为试点;各市(地、州)环保局原则上确定30%的县(市、区)为试点。
三、公开内容
环境管理以及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随着工作开展的深入、逐步扩大公开的内容,在试点阶段要做到“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