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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1]101号 2001年5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统计局于2001年3月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01]41号,详见附件)复函我局,同意我局现行的17项统计制度备案,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后外汇局系统统计调查和统计制度的制定继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办理,即统计调查对象属于外汇局系统内的,其统计调查项目由外汇局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外汇局系统的,其统计调查项目由外汇局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批。
  根据1996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归口管理规定》(汇办综字第82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报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外汇局各司的业务统计报表,包括报表的制定、修改、编号、报批等工作程序。
  请你分局在收到此文后转发至所属分、支局,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制度备案的函

(国统办函[200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清理我局统计调查项目结果的函》(汇函[2001]59号)收悉。根据清理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局《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外汇帐户收支统计制度》、《外债统计监测制度》、《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制度》、《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制度》、《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情况统计》、《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统计制度》、《外汇案件查处信息管理系统》、《出口核销统计制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统计》、《银行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头寸日报制度》、《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备案,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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