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
(银复[2001]60号 2001年4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你分行《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南银发[2001]72号)收悉。同意你分行上报的《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意在张家港、江阴、常熟、武进、扬中、通州6市中选择2至3家先行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试点工作由你分行为主认真组织落实。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实施,不得降低标准。
三、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分为组建、组建验收、筹建和开业四个阶段。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目录按本批复附件规定执行。
四、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和管理工作,请你分行起草《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示范章程》,报总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文件目录
一、申请组建
由县(市)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和分行逐级审核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分行上报总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文件包括:
(一)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含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方案、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
(二)县(市)农村信用社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
(三)县(市)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同意将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
(四)县(市)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