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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吉林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复函

国家计委关于吉林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4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函》(吉政文[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规定,你省已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减轻了电价调整对重点企业的影响,为电价平稳出台创造了条件。鉴于此,同意你省自2001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我委核批的统一销售电价。对享受电价优惠措施的用户,电价在3年内逐步到位,执行我委规定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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