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延长涉及实施停业整顿、
重组和撤销等政策的有关信托投资公司的纠纷案件暂不受理、
中止审理和执行期限的函
(银办函[2001]325号 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贵院下发关于对涉及实施停业整顿、重组和撤销等政策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纠纷案件暂不受理、中止审理和执行等一系列通知,并公布五批信托投资公司名单,有力地支持了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请求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广西7家信托公司案件暂不受理和中止执行的请示》(桂政报[2001]28号),并要求我行商贵院研究处理。此外,我行还多次接到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行协商贵院延长中止受理、审理和执行信托投资公司案件期限的请示。请示中涉及到的大多数被停业整顿、撤销、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期限均于4月30日到期,但是由于情况复杂、涉讼案件多,又涉及到证券业务的剥离,这些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中止期限内无法完成。如果到期各地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将使有关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难以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顺利进行,也将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我行认为,上述请示中涉及到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确实急需人民法院在司法方面继续提供支持。为了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商请贵院将涉及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名单附后)的纠纷案件暂不受理、中止审理和执行的期限延长至2001年10月31日。
附件1:
需要延期的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名单
一、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二、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三、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四、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五、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六、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七、玉林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
八、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一批)
九、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一批)
十、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二批)
十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一批)
十二、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