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1)7号 2001年5月2日)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
二、同意公司的注册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各出资2900万人民币,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100万人民币。
三、关于你们在发起人协议中确定的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主要发起人责任的各款,我会不持异议。
四、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向我会上报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中要求公司依法承办的申请报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