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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和
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
(汇发[2001]109号 2001年6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针对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将总局制订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下发各分局,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把本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为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局设立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郭树清(局长)
  副组长:赵建平(副局长)
      马德伦(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管理检查司
  主 任:冯菊平(管检司司长)
  副主任:王淑敏(管检司副司长)
      韩玉亭(综合司副司长)
      王勇(资本项目司副司长)
      邹林(国际收支司副司长)
  联系人:杜鹏 联系电话:68519085
      郗百顺 联系电话:6840226 传真:68402263
  各省级分局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请各分局于6月15日前将本地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结合外汇管理的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逃骗汇、非法外汇交易等严重违反外汇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它涉汇单位执行外汇管理法规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力宣传外汇管理法规,改进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通过加强外汇管理和完善服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外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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