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议工资的试点工作
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新型收入分配办法,通过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维护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双方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按照向高层次拔尖人才倾斜的分配原则,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
1.协议工资的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单位科研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用合同(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2.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
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是在国家和我院有重大需求的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等领域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主要应是已经获得教授或相当职位的一流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聘用的方式及聘期,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3.协议工资标准
确定协议工资标准,-般以当地人才市场价位为参考。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领衔人才,在双方协商工资水平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人。
4、有关规定和要求
(l)实行协议工资的试点单位由院确定,试点单位必须制定实施细则报院审批。
(2)协议工资可单独签约,也可在岗位聘任或项目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实施协议工资,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工资所需经费进人科研成本。
三、试行年功津贴
为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体现其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贡献,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试行年功津贴制度。
1.年功津贴的发放原则。年功津贴应与岗位、考核结果、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并建立按年度正常增加的机制。岗位变动,年功津贴应随之调整。
2.年功津贴的发放范围。应是试点单位岗位聘任的科技和管理骨干。离开创新岗位的人员,应停止发放。
3.年功津贴的额度。以创新岗位津贴为基数,一般应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量的5%内,制定标准,按月发放。
4.年功津贴所需经费,从研究所创新经费中列支。
四、继续扩大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范围
继续进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在逐年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5年全面推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0]039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