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公厅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第047l号提案的答复
(银办函[2001]204号 2001年4月17日)
王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的建议案》收悉。现就建议案中个人住房贷款手续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案中提出的“单位证明”,我行认为表达了两个概念,一是证明借款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二是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提供保证。根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收入证明一般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对您提出的没有工作单位,如个体户等的问题,其收入证明可以通过个体工商业管理协会提供或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其缴纳税款的单据。为防范信贷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三种方式。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由单位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