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对留学人员和
外籍人士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复函
(银办函[2001]227号 2001年4月19日)
中国民生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对留学人员、外籍人士全面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报告》(民银发[2001]第01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贷款通则》第
十七条对借款人的资格有着明确的认定,即“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据此,目前暂不同意你行对外籍人士开办个人贷款业务。对符合《
贷款通则》规定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