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发[1997]167号文第五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2001]175号 2001年4月2日)
中国银行:
你行监察部呈报的《关于如何理解<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请示》(中银监察[2001]2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发[1997]167号)第
五条关于“连续3年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规定中,“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开除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属于行政处分,仅是明确对未受行政开除处分,但屡教不改的人员,在给予其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