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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东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东国际
航运有限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73号 2001年4月9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东国际透支有限公司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外[2000]313号)收悉。丹东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东方明珠”轮船是航行于丹东市大东港和韩国仁川港之间的客货班轮,对其运营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对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由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取得的运输收入(包括含在客票费用之内的餐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航运期间轮船上提供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视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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