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向铁道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年度铁道标准项目申请,同时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第十五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对铁道标准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铁道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六条 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经铁道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铁道标准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铁道国家标准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经铁道部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执行铁道标准,并保证实施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职责之一。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新产品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设计、鉴定时,应进行标准化审查。重要的新产品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并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应进行标准化审查;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上标明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助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