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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铁道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
  (四)管理标准制定和工作经费。
  (五)承担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
  (六)承担和参加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国家标准。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技术语言。
  (二)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互换性配合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铁路用设备和工业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需在铁道行业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规格、性能、试验方法等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结构要素、通用零部件。
  (四)互换性配合要求。
  (五)铁路运输生产、信息、作业等技术要求和运输服务标准。
  (六)铁路用重要设备使用、维修、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需在本企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的补充、提高。
  (三)在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对设计、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铁道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铁路用产品及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废弃物质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重要的铁路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标准。
  (四)需要控制的产品以及铁路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五)互换性配合标准。
  (六)需要控制的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质量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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