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教[2001]34号)
各铁路局,物资总公司,各设计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铁协会:
现公布《铁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铁道部铁科技字[79]1762号文发布的《铁道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1年4月22日
铁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道行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道标准(包括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铁道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是铁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纳入铁路发展规划;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列入铁路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四条 铁道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建立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标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铁道行业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管理与协调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