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05号 2001年4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几年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密切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精神和总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其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部分地区在更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清产核资不规范、农村信用社联社没有参与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资产损失的弥补措施不落实等。为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防止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从金融整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城市信用社更为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既要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又要坚持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的原则,同时,促进县域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整体发展。
二、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在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制定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方案,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逐社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对更名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坚持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县(市)城市信用社资能抵债;
(二)县(市)城市信用社资不抵债程度较轻,并已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落实弥补损失的措施;
(三)县(市)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双方自愿。
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参与拟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及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未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同意不得将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不符合上述要求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要采取措施,落实以上要求。
三、落实弥补损失的资金。对于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建的城市信用社,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弥补损失的资金;对于由人民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认定并锁定损失后,由人民银行统一解决。在弥补损失的资金未到位之前,农村信用社联社不得对更名社发生资金拆借、调剂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