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分析。原由各分行负责的会计报表季度分析今年第二季度暂停一次。从第三季度开始,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按照会计报表报送体制继续按季报送会计报表分析,并作为年度会计报表评比的内容。
3、会计年终决算报表。非分行所在省的各中心支行应将经分行审核后的2000年度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于6月20日前报送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作为2001年度决算的基础资料,以保证年终决算上下年度的衔接。
(二)财务工作的交接
1、财务报表。各分行应按原财务管理范围,分省汇总编制各省2000年度损益表、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报表,并将非分行所在省的上述两表移交其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按新的财务管理范围,汇总编制本省2000年度损益表、2001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报表,并与分行移交的报表进行核对。报表核对一致后,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将汇总的所在省的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从2001年第2季度起,各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按照新的财务管理范围向总行报送财务收支季度报表。
2、2000年底结余资金的安排。总行1999年及2000年度拨付各分行的专项资金,凡有指定项目的,必须按项目拨付到位;没有指定项目的,要尽快予以安排,不得截留挪用。各分行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列出清单,上报总行。
(三)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
1、原由分行管理的非分行所在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基本建设项目报表,应交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有关资料应于6月20日前完成交接。200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按调整后的管理范围汇总上报总行。
2、分行原接收的非分行所在省人民银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初步设计和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等申请报告尚未批复的,也应移交给其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心支行应按照新的管理体制重新申报。
3、原由各分行负责的政府采购也相应调整为由分行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所在省的采购工作。
4、原由分行管理的非分行所在省的培训中心应移交其所在省的省会中心支行管理。
(四)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交接
1、2001年度的联行未达账项核查和有关科目余额上划由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所在省的工作。
2、从2001年7月1日起,分行只负责其所在省联行机构行名、行号变动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非分行所在省的该项工作交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
3、全国联行、银行汇票编押机的分授权暂维持分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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