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支付系统、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和同城票据交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所在省各银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2、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所在省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
3、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所在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并管理支付系统的运行;
4、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
5、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并组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6、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7、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组织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和支付信用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
8、根据总行的要求,负责所在省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改进和完善,并对其运行实施管理;
9、根据重要支付结算业务的市场准入办法,负责所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的初审;组织和管理所在省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10、负责拟定所在省涉及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项目的业务需求,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11、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所在省支付结算及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所在省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纠纷;
12、负责组织所在省票据凭证、重要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联行印章的刻制,负责对票据凭证、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联行印章、联行密押、银行汇票密押、支付密码、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的管理;
13、负责所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及问题。
二、工作交接
(一)会计工作的交接
1、会计月计表。2001年5月份的会计月计表仍由各分行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总行。非分行所在省的各中心支行除向分行报送5月份月计表外,还需同时报送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行编制分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的月计表,于6月20日前与辖区内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汇总的所在省人民银行月计表核对一致后,还应将一份分省的5月份月计表报送总行。从6月份的月计表开始,各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审核、汇总所在省各中心支行的月计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