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和
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58号 2001年5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工作责任制,总行决定调整现行的分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
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分行只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在省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下称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
(一)调整后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的职责划分是:
1、分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其所在省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支付结算、联行清算工作,以及所在省中心支行和总行重点库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3、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管理范围不变。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分别由沈阳分行、济南分行、杭州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管理。深圳市中心支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人民银行河南管理干部学院的财务基建工作由总行直接管理。
(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制订会计规章制度,管理中心支行的会计核算,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
2、审核、汇总会计、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报表,组织会计、财务、基建年度决算;
3、审核、汇总所在省中心支行的财务预算,根据总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制订对所在省中心支行财务预算的批复原则和费用分配方案;
4、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办理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和报废;
5、对会计、财务、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工作项目参照银发[1999]141号文件执行。
(三)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所在省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