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交公便字[2001]66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苏交公[200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