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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64号 2001年4月24日)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关于申请开业的报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建方案,同意公司开业。核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589.48万元。经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五联验字[2001]第1001号),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足额到位。核准以下股东入股资格及出资份额:
  (一)甘肃省财政厅 23089.48万元
  (二)甘肃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11000万元
  (三)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0万元
  (四)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00万元
  (五)酒钢集团宏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000万元
  (六)永登水泥厂 1000万元
  (七)洋浦浦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万元
  甘肃省财政厅所持公司股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二、核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暂不核定公司所属类型,给予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资格,须向我会另行申请;过渡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公司类型。
  四、我会对公司拟聘任董事长张文武、总经理雷原、副总经理周琪璋、娄德全的任职资格无异议,其中,拟任董事长张文武应根据其向我会出具的承诺,在公司开业后一个月内辞去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公司拟任副董事长陈陇光、周幼方因不符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会不能同意其任职。
  五、请接此批复后,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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