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ODS进出口管理日常事务,如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开展ODS进出口宣传。
10、联系有关主管部门打击ODS非法贸易活动。
三、办公形式
1、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会议,负责协调本部门有关ODS进出口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规章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相协调。
2、实行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制度,有关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主要事项包括: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研究拟定部委联合颁发的规章和规定,办公室的建设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办公室财务预算和决算,检查财务执行情况等。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3、各部门设立联络员一名,协助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工作,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等项工作
4、办公室在三部委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行使规定的职权,负责落实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各项决定。
5、聘请环保、海关和外经贸系统的专家组成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技术专家组,负责ODS进出口数据审核、ODS进出口专题调查研究、技术咨询等。
四、文件制发形式
下列事宜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部级领导批准,以三部委联合文件下发(根据情况有些文件可由两部委联合下发):
1、颁布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2、确定《名录》中所列ODS的国家年度进出口总量。
3、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重要事项。
具体的工作以办公室文件下发,并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办公室文件主要包括:
1、 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2、 函商有关部委相关机构与ODS进出口相关的业务。
3、 向企业发送有关ODS进出口业务的公函和公告。
4、 有关研讨培训会议通知。
5、 其他日常管理需要的文件等。
五、发文和请示程序
三部委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会签其他部门后联合下发。
办公室文件: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文件内容涉及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业务职能的,经两部门副主任会签后下发。
请示签报:需要向三部委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