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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2、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协同外经贸部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提供办公条件和办公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经贸部
  1、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2、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凭办公室签发的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向企业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3、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和处理ODS国际贸易争端问题。
  4、协调外经贸部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三)海关总署
  1、负责受控ODS进出境管理,负责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协调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
  2、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3、对《名录》所列ODS的进出口,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4、协调海关总署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办公室
  办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权,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对内统一负责落实ODS进出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2、起草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审批。
  5、签发ODS 《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ODS进出口的执行情况、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7、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贸易数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调研活动。
  8、组织环保、外经贸和海关执法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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