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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经营性
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复函
(汇国函[2001]26号 2001年6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分两种情况:
  一、对于备有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计入运输项下相应的“客运”或“货运”项目。
  二、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租赁(金融租赁除外)以及包租飞机、船只和其它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如火车车皮、集装箱和井架等),计入服务项下“其它”项下的“其它”,交易编码为“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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