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经营性
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复函
(汇国函[2001]26号 2001年6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关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编码申报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际经营性租赁交易的申报,分两种情况:
一、对于备有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的经营性租赁,计入运输项下相应的“客运”或“货运”项目。
二、对于不带驾驶人员的经营性租赁: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租赁(金融租赁除外)以及包租飞机、船只和其它不带驾驶人员的运输设备(如火车车皮、集装箱和井架等),计入服务项下“其它”项下的“其它”,交易编码为“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