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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处理违规向郑百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责任人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处理违规向郑
百文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责任人的函
(银办函[2001]174号 2001年3月31日)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对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违规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的检查,1992年,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对郑百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0.85亿元;1995年5月至1998年4月,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270笔,累计金额119.24亿元,其中形成垫款486笔,金额16.97亿元。1999年12月将郑百文的不良资产19.35亿元剥离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本金17.81亿元,应收利息1.54亿元。至1999年9月20日,郑百文仍欠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催收利息1.68亿元。
  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违规对郑百文开出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充分暴露了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决策随意、管理混乱、极不负责任以及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监督管理不力、对分支机构违规现象失察等严重问题,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恶劣。 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违规责任人必须严惩。除已处理的责任人外,建议你行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对以下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原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李荷君,负有监督不力及重要领导、管理责任,撤销其现任职务。
  二、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1997年以前分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负责人韩少华,负有监督不力及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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