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司级单位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2)。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处级单位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司(中心、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3)。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分局的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其中:(1)各分局印章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2)各外汇管理部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外汇管理部,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3)各副省级分局印章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4)。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市级中心支局、县市级支局印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制发,其中:(1)地市级中心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市、州、盟)中心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5);(2)县市级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市、旗、区)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6)。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级印章是由各分局负责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7);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科级印章是由各中心支局负责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厘米,印章边缘宽0.09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科,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图8)。
第九条 专用印章一般为椭圆形、圆形、方形、长方形、棱形。
一、总局机关各单位的专用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
二、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分局的专用印章一般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省级分局、各副省级非省会分局分支局自行刻制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