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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章(对外联系工作用的综合性印章)。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司(中心、局)”印章(简称机关司级单位印章)。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司××处”印章(简称机关处级单位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部”印章(简称省级分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副省级非省会城市分局,简称副省级分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市、州、盟)中心支局”印章(简称地市级中心支局印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市、旗、区)支局”印章(简称县市级支局印章)。以上简称“各分支局印章”。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科)级印章。
  第四条 专用印章是指按各级领导机关为履行自己某一项专门职责而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关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职的权力。在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单证、财务管理和综合性工作中加盖在有效单证和证明上的印章,包括以下印章:
  一、机关各单位、各分支局用于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审核用印章。
  二、监制相关外汇管理业务用各种单证印章。
  三、财务管理印章。
  四、综合性专用印章。
  第五条 钢印是指钢质材料制成的印章,分凸凹两面,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
  第六条 领导手章是指领导人亲自笔书的名章,用于替代领导人在发布布告、命令等公文上的签名。
  第七条 名章是指在办理相关外汇管理业务、财务管理时,经办、复核、审核等人员的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八条 正式印章一律为圆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是由国务院刻制和颁发直径4.0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性印章为圆形,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委员会”等,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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