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6.“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工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用章)。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建议采用铜质材料刻制,印章式样见附件3):
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二、印章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于2001年5月1日启用更名后的系统业务印章,旧的印章同时废止。请各省级分局做好启用辖内中心支局新业务印章的准备工作,并同时将新印章的样章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三、其它事项
请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192,联系人:赵文国。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样章(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自行刻制的印章样章(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4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行政职能和业务职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分为:正式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专用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钢印印章、总局局长手章、名章。
第三条 正式印章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给所属机关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章。正式印章是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包括以下印章: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