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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
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1]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银发[2001]61号),总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汇综发[1999]5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改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更名的需要,现将印章刻制和颁发中的管理工作布置如下:
  一、需刻制和颁发的业务专用章
  下列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刻制和颁发。
  (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
  1.“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监制章”(套印印章、印模);
  2.“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4.“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5.“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6.“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7.“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刻制枚数根据工作需要,并带有序号“1、2、……”的专用章)。
  (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统一刻制和颁发的印章包括(建议采用铜质材料刻制,印章式样见附件2):
  1.“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中心支局(县支局)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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