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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83号 2001年4月24日)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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