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决定广东金曼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57号)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未批准你公司提出的宽限期申请,现依据《
证券法》第
四十九条、《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你公司股票自2001年6月15日起终止上市。你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处理好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