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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戴相龙行长在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50年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经验教训。一是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扎根农村,贴近农户,主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发展中的历史产物,其资金来源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农民这一基本特征,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在支持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经营管理机制。历史经验证明,把农村信用社搞成“官办”银行不行,必须根据农民的需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组成,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种信用社,应该是产权明晰、定位准确、服务灵活、业务公开,让入股农民信得过、管得住,权责共担,利益共享的农村金融组织。三是必须正确处理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快自身业务发展的三者关系,促进其依法经营。这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同时也要看到,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机制不健全、历史包袱沉重、资产状况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也难以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国家也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五”时期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去年以来,朱 基总理多次召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座谈会,并亲自进行调查研究,对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职能定位、经营方向等重大问题做了许多重要指示。朱 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宗旨,端正经营思想,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积极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不搞“一刀切”。对在江苏省实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要不断完善,继续深入进行。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放,改进贷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因地制宜地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学习和落实朱 基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十五”计划纲要精神,深入研究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做好支农服务的各项工作,在“十五”期间努力完成以下四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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