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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177号 2001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纤局:
为保证总局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运行,经总局研究确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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