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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状况。3年之内,信用社人员总量不再增加,自然减员指标用于吸收大专以上的金融人才,对临时工坚决予以清理;机构总量不再增加,通过调整网点布局,方便农民办理业务;要严格控制费用开支,逐年降低费用率;亏损社不能增加人员工资,严重亏损的还应适当减少工资。同时,信用社要大力改善经营,增加收入。要以省为单位制定扭亏增盈计划,并把目标责任落实到县联社和信用社。力争到2003年底使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亏持平。
  四、化解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问题不大,当前要重点围绕防范和化解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工作。
  (一)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资本充足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每年下降3—5个百分点;高风险社每年减少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工作计划,并把化解风险的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县联社。
  (二)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力度。各分支行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县级支行要集中精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把对每个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高风险信用社制定专人跟踪监控;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监管失职者严肃处理。在去年真实性检查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检查农村信用社外存、外贷、外拆(“三外”)资金和债券持有情况,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大“三外”资金清收力度。对1997—2000年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单户贷款进行专项检查。今后,各县级支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每年不低于1次。
  (三)分类处置经营风险。对经营状况好和资能抵债的信用社,要大力增资扩股,重点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要求的农民专业户、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入股,并大幅度提高入股金额。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信用社,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整顿,少数可以撤并。对确因政策性及行政干预等因素形成的资产风险,要经过核实,在考核时实行新老划断,同时要落实清收旧贷责任,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上升。
  (四)防止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继续分账管理,并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大清收力度;对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逐个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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