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81号 2001年4月4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现就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端正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学习去年4月份以来朱镕基总理有关农村信用社的一系列讲话,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工作。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通过产权制度、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要进一步端正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切实通过改进服务、加强管理,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二、改进服务,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端正业务经营思想,主动做好信贷支农工作。
(一)严格贷款投向,确保支农重点。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民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贷款投向,把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农户和农业生产上,防止把资金用于一般加工业项目和城镇基础建设。要合理安排贷款顺序,在满足农民种养业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可按照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农产品运输和加工、农民住房等消费以及农民跨地域经济活动的顺序,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民调整产品结构、开展多种经营;支持“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对家长发放助学贷款,并逐步开办农民住房贷款。农业比重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和农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应达到70%左右,其他地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贷款比重。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增加农民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