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
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343号 2001年4月6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办公室《关于已自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是否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函》(机办[2000]12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二、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网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