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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函
(2001年4月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局多次向我局询问,希望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于1978年9月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简称“大气法实施细则”)于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5月24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
  1995年8月29日和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法”已进行了两次修订。
  我们对经过两次修订后的“大气法”与1991年公布的大气法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对比后认为:
  一、就条文序号而言,“大气法”经过两次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且条文序号也与该法最初公布时完全不同,“大气法实施细则”与“大气法”事实上已经不能对应,已不宜继续适用。
  二、就内容而言,经过两次修订后的“大气法”已经基本涵盖了“大气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三、“大气法实施细则”中还有个别条款,如第18条关于在居民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的规定,在修改后的“大气法”中没有规定,而环境管理实践证明是必要的,可以其他方式纳入新建项目的管理要求之中。
  我局建议按程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同时建议加快排污费管理条例、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条例、超标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大气法”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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