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本规定施行前批准筹建的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的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
加强经营船舶运输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企业、个体开业时,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现有船舶运输经营者要限期达到
《规定》的资质条件
已经我部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现有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含车/客滚装运输,下同),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的,必须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现有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以及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船舶运输的,必须通过合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为企业。现有企业改制,改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在个别特殊航线上,因市场容量等特殊原因经营者的运力规模不能达到资质条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报部特别核准。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
《规定》,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资质审查,并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我部批准的经营者,按照今年年审工作的分工,委托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水系派出机构负责资质审查。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五、做好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评估工作
依照
《规定》,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要对其经营资质进行评估。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专业人员和协会代表等组成的专门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作为今后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核发有关证书的重要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