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
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01]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经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部2001年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
《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通过贯彻实施
《规定》,依法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规定》从多个方面提高了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为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规定》的实施,对全面提高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的素质,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提高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部将大力开展航运业结构调整和水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是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扎实工作,依法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二、关于
《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但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乡镇小型运输船舶(包括乡镇客渡船、从事季节性客货运输的农用船舶等)。乡镇小型运输船舶的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本
《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小型运输船舶资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