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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号——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蓝田原产地域保护山报机构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政府。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向我局提出了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蓝田五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行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蓝田玉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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